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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社福基本法] 友善社福採購溝通協商 (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函釋)

[社福基本法] 友善社福採購溝通協商 (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函釋)
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兩周年前夕
 
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函釋:社福服務採購案件溝通協商,法規解釋與實務可以這樣做
 
1. 依據社福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社福服務採購之整體政策框架協商,沒有違反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
2.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社福服務採購之個別案件協商,各級政府可以透過「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」之方式,在辦理招標前將協商資料公開於電子採購網,即可進行溝通協商。
 
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4月18日:工程企字第1140100206號函釋
 
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 (以下簡稱社福採購案件)溝通協商,於適用政府採購法 (以下簡稱採購法)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,辦理方式詳如說明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。
 
一、 社會福利基本法 (以下簡稱社福基本法 )第14 條第2項規定 :「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,應依實際需要,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、服務內容、人力、必要費用、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,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;協商之代表,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。┘
 
二、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:「機關辦理採購,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子保密。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,不在比限。」社福基本法明定各級政府於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,應就福利服務內容溝通協商,因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,爰各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協商,應視協商內容是否涉及具體個案採購,適用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情形及辦理方式 ,說明如下:
 
(一 )社會福利政策框架協商:未涉具體個案採購招標文件,非屬採購法規範範圍,亦不涉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。
 
(二 )社福採購案件個案協商:涉及具體個案,且協商內容涉招標文件,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,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子保密,機關辦理社福採購案件亦應適用;為使上開協商程序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,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,透過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之適用。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,前揭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,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。
 
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40100206號函釋公文

https://planpe.pcc.gov.tw/prms/explainLetter/readPrmsExplainLetterContentDetail?pkPrmsRuleContent=75003760&_csrf=d44d80dd-4654-47b7-98c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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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重要資訊  敬請參閱--

社會福利基本法(第14條)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50213

 

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(第11條)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A0030316

 

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缺失及建議改善案例 (社家署)

https://www.sfaa.gov.tw/SFAA/Pages/List.aspx?nodeid=1462

 

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(工程會)

https://www.pcc.gov.tw/content/index?eid=9824&type=C&lang=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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