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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共工程會] 台灣首次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稽核報告大公開
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(工程會)在民國114年8月發布了「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」專案稽核報告,針對社福採購中費用編列與執行過程的問題進行全面檢視。這份報告回應了許多社福團體長期以來的意見與困境,透過實際案例分析,點出制度上的共通缺失,並提出具體改善方向。

以下為報告摘要:

一、 稽核範圍

本專案係由行政院提示及工程會研商會議結論啟動,目的在針對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,找出問題根源並精進採購品質與效率。

本次稽核共選定 12 個依《政府採購法》(採購法)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(經公開客觀評選)辦理的採購案件(案 A 至案 L),範圍涵蓋 112 年 12 月至 114 年 2 月期間。

二、 稽核發現之主要系統性缺失

報告指出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在計畫前置、招標、履約管理等多個階段存在共通性問題:

(一)前置規劃與費用編列不足 (源頭管理問題)

1.缺乏費用編列指引: 衛福部及社家署雖有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的「補助基準」(例如社工人員起薪標準),但尚缺委託服務費用之編列指引或標準(非補助基準)。

2.預算編列不合理: 部分案件出現經費編列漏項(如案 H 漏編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),或經費以「一式」編列過於簡略,缺乏量化分析或編列依據

3.費用偏低影響服務: 部分項目給付費用偏低,恐影響服務品質,特別是在偏鄉服務方面(如案 A 訪視交通費較社家署補助基準低)。

4.效益評估不周: 部分巨額採購(超過 2,000 萬元)未依規定提報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(案 B、案 K)。另有機關未考量市場實際人力狀況,導致廠商無法聘足人員(如案 A 需求 15 人實聘 8 人),最終服務涵蓋率未達標。

(二)契約計價方式與條款矛盾

1.總包價法名不符實: 所有 12 個案件契約皆勾選採「總包價法」,但實際執行時,卻要求廠商對金額佔比高的項目(如專業服務費、基本營運費)採「實支實付」,並須檢附薪資明細或原始憑證。此舉與總包價法「依約定總額給付,不應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」的精神有所違背,衍生履約疑義。

2.「補助」與「採購」用語混用: 採購文件(如案 C)多處仍出現「受補助單位」或「補助經費」等「補助」相關用語,造成廠商混淆。

3.原始憑證保存不合理: 契約約定原始憑證應由廠商自行妥善建檔保管 10 年(案 A、案 B),徒增廠商管理成本及負擔,如機關確有保存需求,應編列合理費用或由機關依《採購法》規定保存。

(三)履約及驗收階段執行問題

1.人力短缺造成不公: 機關事先規劃不周,導致廠商人力不足,儘管契約總價大幅扣減(案 A 結算總價僅為契約總包價的 34.6%,扣減 65.4%),但廠商仍需完成原規劃的服務內容,形同以較少人員完成較多工作,徒增社福工作者工作量,卻未有相對應報酬

2.驗收程序流於形式: 驗收紀錄記載過於簡略,僅載明「符合規定」,未逐項敘明點驗項目及其符合契約規範的情形(案 A、案 F、案 K),難以證明廠商確依約完成履約事項。

3.提前驗收: 機關為因應會計年度關帳作業,在履約期限尚未結束前即提前辦理全部驗收(案 A、案 G),違反契約約定及時程規定。

三、 結語

報告強調,政府與民間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屬於「夥伴關係」為提升社福採購品質與效率,機關必須做好「源頭管理」:

(一)明確需求及合理預算: 機關應明確界定需求,並依成本、市場行情等因素合理編製預算。

(二)建立溝通協商機制: 在招標前應與社福團體溝通協商,確保採購可行性、符合民眾需求,並保障社福工作者合理待遇。

(三)全面勾稽管理: 從計畫(經費編列)、採購、招標到履約管理,必須互相勾稽,一步一步做好,才能達成採購目的,發揮效益。

 

資料來源: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,https://www.pcc.gov.tw/content/index?eid=6039&type=C&lang=1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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